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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輔導本市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08002523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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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
    稱各校)教科圖書及習作(以下簡稱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依國民教
    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辦理教科書選用及採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基於學生學習之需要、教學效果之提昇、教學目標之達成,本
    著民主參與、公平、公開與加強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圖書選用有關
    事宜。
三、各校一律採用經教育部審定合格,領有執照且未逾期限之教科圖書。
    有關教科圖書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他相關物品,不得納入評選
    項目。
四、為尊重教學專業自主之精神,以學校作為教科圖書選用作業之單位;
    各校亦得視學校規模、師資及地理環境等實際狀況,採取數校聯合或
    分區等方式辦理之。
    各校應提供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所有版本教科圖書之資訊以供教科圖書
    選用小組選用,俾符公平原則。
五、學校辦理教科圖書選用作業,應組成各科教科圖書選用初選小組,其
    成員應包括各領域(學科)召集人、各學年或學科教師代表,至少三
    人以上組成初選小組,並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由教務(導)處統籌
    相關事宜;經審查彙整提送教科圖書選用小組複審後,簽請校長核定
    之。
    另學校應組成教科圖書選用小組,其成員應包括相關處、室主任、組
    長、領域(學科)召集人、學年代表、各任教該科(領域)之教師及家長
    會代表。
六、現任或曾為各版本教科圖書編審或試用之人員,不得擔任小組成員。
七、教科圖書之選用與採購作業以分開辦理為原則。
    各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得以代收代付方式或委由消費合作社或家長
    會辦理,並應於合約中明定由書商提供一定比率之備用教科圖書、大
    字或點字之教科圖書以利轉學生或特殊學生使用。
八、學校選用之教科圖書,同一學年度同一領域,除語文領域外,應採用
    同一版本。國民小學以同一學習階段、國民中學以三年一貫採用同一
    版本之教科圖書為原則;未選用同一版本者,應考量學生學習之延續
    性及銜接必要性。
    有特殊需求或依前項規定選用教科圖書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並考
    量教材銜接問題,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補救措施
    等,報本局備查。
九、各校選用採購教科圖書之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於每年五月起選用,並於選用一個月前,公告選用程序及           
        時間表。
    (二)蒐集各領域經審定之教科圖書,並於指定場所公開陳列。
    (三)取得教科圖書出版業者出具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
        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之書面聲明。
    (四)設計符合各科需求之教科圖書評選表,以利初選選用成員評選。
    (五)選用結果應敘明選用版本順位,選用成員選用過程及評選決議,    
        應作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視同公務文書歸檔保存至少  
        二十年。
    (六)每學年度應召開教科圖書選用檢討會議,作為次學年度選用教科
        圖書之參考。
十、本局得派員督導各校辦理選用採購教科圖書事宜,並列為視導人員一
    般視導要項之一,視導人員應於學校註冊前後赴各校抽查核對,如有
    不合規定者,應即糾正或報請議處。
十一、各校應依本要點訂定教科圖書選用及採購須知,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