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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產字第100001931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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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土地之管理,提昇本府及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管理機關)經管市有土地之使用效能,避免土地閒置或低度利用,致土地資源浪費,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
三、本原則所稱閒置土地,指管理機關經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土地者:
(一)無地上建物及計畫用途之土地。
(二)未依計畫使用、收益或處分之土地。
(三)有地上建物,但無計畫用途之土地。
四、本原則所稱低度利用土地,指管理機關經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土地者:
(一)有計畫用途,但其計畫效能不彰之土地。
(二)經主管機關評估為低度利用之土地。
五、本原則適用範圍為管理機關經管市有之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六、處理原則:
(一)閒置土地:
1屬公共設施用地者︰各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應儘速依計畫規定開闢使用。經檢討確無保留公共設施需求,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由管理機關擬具計畫轉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規劃參考。
2、非屬公共設施用地者,經評估能提高土地使用效能,應積極開發、收益、處分或變更非公用財產,依其性質移交適當管理機關接管。
(二)低度利用土地:
1、有計畫用途之土地,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認屬計畫效能不彰者,除屬政策性計畫外,管理機關應重新檢討計畫執行方式,以提昇土地使用效益,確無法提昇效益者,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得簽准廢止計畫後,另訂計畫用途,以提昇土地使用效能。
2、經主管機關評估為低度利用之土地,管理機關應擬訂改善計畫,以提昇土地使用效益,確無法提昇效益者,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得簽准廢止計畫後,另訂計畫用途,提昇土地使用效能。
七、對於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土地,管理機關應依本原則積極檢討,在未妥適處理完竣前,為避免被占用、棄置垃圾影響環境衛生或不當使用等情事發生,得施作簡易綠美化,並應定期赴現場勘查,拍照作成紀錄陳報首長。
八、主管機關得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要點規定,對管理機關經管之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狀況,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