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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接受贈與財產
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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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財產,指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或權利。
前項所稱動產,指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價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並具使用效能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其他雜項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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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於接受贈與財產時,請贈與人出具同意贈與之意思表示文件
及贈與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明有無負擔及使用用途。
接受贈與財產為不動產時,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占用、出租、三
七五租約、欠稅、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等情形,如有上開情形,
應俟贈與人解決後始得辦理。
贈與人同意贈與之意思表示文件及相關文書資料,各機關應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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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贈與動產或不動產時,應評估受贈財產與其主管業務關聯性或其
公益性,並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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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贈與公債、股票等有價證券,應以得在公開市場交易且易於變現
者為限,並依會計程序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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