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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市有財產管理、維護及財產發生損害時應採取之作
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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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產管理單位:指辦理財產產籍管理相關工作之單位。
(二)財產經管或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經管單位):指實際經管或使
用財產之業務單位。
(三)財產保管人員(以下簡稱保管人員):指各機關指定保管財產
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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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安全維護措施,由管理機關參照安全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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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之財產管理方式如下:
(一)不動產依業務性質、目的或用途指定經管單位。
(二)動產,屬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屬經管單位共
同使用部分,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二個以上單位共同使
用者,由機關指定專人保管。
(三)為明確保管權責,動產財產卡保管人欄位應登載保管人員姓名
,不得以職稱等稱謂代替。
(四)經管單位及保管人員對經管、使用或保管之財產,應定期或不
定期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五)各機關保管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應依公務人員交代
條例第六條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辦理,並按照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
冊點交。
(六)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保管或使用之財產交還,如有短缺或
發生損害者,應追究賠償責任。
(七)經管單位對於經管之財產,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八)各機關經管之動產,應由財產管理單位依財產卡內容產製財產
標籤,供保管人員黏貼於動產可辨識及查對處。標籤之質料須
經久耐用。
(九)各機關之財產,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得按財產之
性質及預算,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到期前,得視需要辦理續
保手續。
(十)財產保險之投保金額,以財產之原價或帳面價值為原則,必要
時得以市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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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經管財產因遺失、毀損、天災或意外事故等遭致損失之處理流
程如下:
(一)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保留現場拍照存證
。
(二)值日(夜)人員、財產管理單位、經管單位或保管人員提出書
面報告。
(三)檢討或召開會議釐清相關人員有無善盡保管之責,並擬具處理
意見。
(四)簽報機關首長裁示。
(五)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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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遺失、毀損、天災或意外事故等遭致損失之財產如係汽、機車
,應查明下列事項並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一)汽、機車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後,其未到期應退各項
稅捐規費之繳庫情形及車牌註銷證明。
(二)汽、機車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其理賠金額及未到期應退保
費之繳庫情形。
(三)汽、機車有無續領油料或修理費等相關費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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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經管財產因遺失、毀損、天災或意外事故等遭致損失時,相關
人員除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而解除其責任者外,其賠償
方法及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尚未奉准報廢之財產:
1、毀損財產可修復使用者,依修復時所需費用賠償。
2、毀損財產無法修復、修復無實益或遺失者,得就下列方式擇
一賠償:
(1)以原財產購置日期以後出廠之同廠牌、同規格或同性能
以上產品抵充。
(2)金錢賠償。
(二)已奉准報廢之財產,於尚未變賣或以廢品處理前遺失或毀損者
,以金錢賠償。
(三)第一款第二目之二及前款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如附表。
負責人員雖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惟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
舞弊之情事所造成,經管理機關查明屬實者,得由管理機關敘明緣由
,報請審計機關審酌免除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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