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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及保管品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務字第107018294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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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學校、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
    關)專戶及保管品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訂頒出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係指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第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之存款。
    所稱保管品,係指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產契據。
三、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及保管品之保管事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
    為應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同意外,
    均應存入或委由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辦理。
四、各機關專戶於開戶前,應敍明理由函報財政局同意後,始得開戶存管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
    各機關設置專戶,戶名應含機關全銜及專戶用途,不得以個人名義開
    立專戶;同一性質之專戶,以設置一戶為原則。
    各機關應於財政局核准開戶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開戶手續,並填製臺中
    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專戶異動備查表(附表一)函送財政局備查。
五、各機關更換戶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金融機構辦理更
    名;更換戶名及銷戶,應於異動日起三十日內填製前點第三項之臺中
    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專戶異動備查表函送財政局備查。
六、各類專戶應使用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主辦出納之印鑑,但零用金存
    款戶得使用經管零用金人員及總(事)務主管人員印鑑。
    前項應使用印鑑得視組織編制情形及業務特性授權;至於籌備中尚未
    獲頒印信之機關,得借用其上級機關印信。
七、專戶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應沿用原撥款專戶之戶名及印鑑;到期之
    本金除繼續存定期性存款外,應轉回原撥款專戶。
八、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抑留移用;支付時
    ,應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或債權人。
九、各機關專戶孳息,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解繳市庫。
十、各機關應每月核對銀行存款及保管品對帳單,如與帳面結存不符,應
    分別編製差額解釋表或洽請銀行更正。
十一、各機關應每年向其往來金融機構(含郵局)函詢專戶之設立情形,並
      詳加查核有無非公務機關或學校團體誤用機關、學校統一編號開戶
      及未納入本要點規定管理等情事。
      各機關應每年對專戶之使用情形進行檢討清理,並作成書面紀錄(
      附表二),經檢討設立原因消滅或已無存續必要時,應即辦理銷戶。
十二、各機關之出納管理單位收到各項保管品,應逐案編註收管案號,分
      類登入保管品紀錄簿,除須於當日發還者外,應即送市庫代理銀行
      或代辦機構保管,並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備查簿,按月編造保管
      品報告表送會計單位及相關業務單位查考。
十三、各機關對於存庫保管品,應注意其兌償期限,並定期派員清點及辦
      理清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