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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處理經管不動產欠費之催收及帳務清理,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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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原則所稱欠費包括逾繳款期限仍未繳納之租金及使用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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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處理原則: (一) 欠費清理 本局經管之租、占用不動產,應定期開立租金及使用補償金繳款單,供租、占用戶繳納,如有欠費,應積極清理及催收。 (二) 催收步驟 1、電話通知或派員訪查勸導繳納。 2、依前目方法催繳仍未繳納或無法取得連繫者,以公文雙掛號方式催告限期繳納。 3、欠費經催告仍未繳納者,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後,發文促請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未於期限內履行義務者,聲請強制執行。 4、支付命令因無法送達或欠費者聲明異議時,依法起訴。惡意欠費者,提起拆屋還地附帶民事賠償之訴。 5、依前四目程序均無法執行,或經個案認定有拆除需要者,得函請區公所查報違章拆除。 (三) 分期繳納 1、欠費者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強制執行前,得同意其辦理分期繳納,期數以三十六期為限,一個月為一期,每期金額不得少於欠費者當期應繳納之月租金或使用補償金。 2、分期繳納雙方應訂立契約並辦理公證約定逾期繳納者逕受強制執行。分期繳納期數未超過十二期者,其公證費用由本局與申請人各負擔二分之一,分期繳納超過十二期者,由申請人全額負擔。 3、本局於欠費者辦妥分期攤繳訂約手續後,得暫緩申請強制執行;已提起訴訟案件則由訴訟代理人當庭辦理和解。但欠費者如有一期未按期繳納,則視同全部到期,仍應繼續進行強制執行或訴訟程序,並就未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遲延利息。 4、欠費者因經濟情況特殊,且提出相關證明者,得由業務單位擬具處理意見,簽奉局長核准後辦理分期繳納,不受第一目期數限制。但每期金額仍不得少於欠費者當期應繳納之月租金或使用補償金。 (四) 帳務處理 欠費經催繳或訴訟後,列管屆滿五年,仍無法實現者,得依決算法第七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簽報局長核准後,註銷年度歲入保留款。 (五) 中斷時效 已取得執行名義將屆滿五年之案件,應再查詢有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對於查無財產可供執行之案件,為維公產權益,應再聲請一次強制執行,以重新取得債權憑證。 (六) 終止租約 積欠租金總額,達二年租額者,得函告終止租約收回租賃物。 (七) 執行名義憑證應列冊保管備查,以備日後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聲請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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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期效益: (一)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積極催收欠費,提高行政效能。 (二)對於占用者不明或拒不繳納之惡意欠費者,依法排除占用,收回之土地可辦理處分或加強利用,維護公產權益及增加市庫收入與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三)已確定無法收回之欠費,建立帳務處理機制,使年度歲入保留數額更為精確,以利預算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