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行動電話通話費報支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01010952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報支行動電話通話費有所依循
    ,並建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府各機關得申請報支行動電話通話費之對象,以府本部、一級機關
    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科(室)主管、議會聯絡人員;二級機關主任秘書
    以上人員;各區公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申請
    者,一級機關應由機關首長從嚴核定,二級機關應報請上級機關從嚴
    核定,各區公所應由區長從嚴核定。
三、本府各機關報支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如下:
(一)府本部技監、參事、顧問、參議以上人員不設上限。
(二)一級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不設上限,科(室)主管、議會聯絡人
      員及因業務需要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一千元為
      上限。
(三)二級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及因業務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人員
      ,每月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四)各區公所:區長不設上限,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一千元為
    上限;課(室)主管及因業務需要經簽奉區長核定人員,每月以新臺幣
    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人員行動電話通話費均應檢據覈實報支,並於各機關原預算額度
    內辦理。
    本府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受第一項上限
    之限制。
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各機關視業務需要,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