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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之設
置,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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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及其他相
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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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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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旅館,係指國際觀光旅館外之旅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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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每間面積不得小於八平方公尺。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旅客接待處。
三、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營業樓層應以整層作為旅館使用,
並設單獨出入口,另應取得該營業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
意,並經該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四、申請設置基地面臨道路至任一寬度八公尺以上之已開闢計
畫道路間,沿線路寬均為八公尺以上。旅館基地跨越商業
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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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局提
出:
一、申請書。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ㄧ):載明基地
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二)、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ㄧ):載明基地
之現況、方位、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
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三)、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ㄧ)。
三、建築物為新建者,並應備具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
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
者)。
四、以原非供旅館用途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應備具都
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
物使用同意書(建物非自有者)。
前項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
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
以內取得者為限。但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
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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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土地或建築物經審查核准設置旅館者,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
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用途,逾
期應重新申請。但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申請展延並經本局核准者,
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最長六個月。
前項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如與原核准內容不同,且不
符第五條規定者,應依第六條設立程序重新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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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旅館應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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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