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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為劃一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酒之廣告或促銷」案件之認定標準,簡化行政程序及節省行政成本,以加速行政作業之執行,提升菸酒管理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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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刊載內容僅有特定酒品之品名或圖樣,或同時輔以價格、容量、酒精度或商品簡介等其他資訊,並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應依規定標示警語: (一)商品屬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所稱之酒。 (二)有推廣促銷之目的。 (三)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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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刊載內容雖有特定酒品之品名或圖樣,或同時輔以價格、容量、酒精度或商品簡介等其他資訊,但經審酌整體內容,依個案事實認定如屬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為該特定酒品推廣、宣傳之目的,或非符合前點各款規定情形者,非屬酒之廣告或促銷,得免標示警語: (一)特定酒品造型之裝飾品。 (二)特定酒品之空酒瓶。 (三)特定酒口味之食品。 (四)酒精含量未達菸酒管理法所定「酒」標準之飲料或其他產品。 (五)個人於網路拍賣特定酒品,其網頁目的僅為供買方出價競標者。 (六)個人於網路販賣特定酒品,其網頁目的僅為販售酒品者。 (七)兌獎或贈品活動資訊。 (八)網友間之問答。 (九)個人品酒或參訪酒廠心得分享。 (十)學術性文章或報告。 (十一)消費資訊報導,且經查明無受託推廣、宣傳特定酒品情事,亦無以特定酒品之照片無主,為酒品個別介紹說明之情形者。 (十二)公司內部封閉性網站或僅對會員所為之特定酒類廣告,無法自外界網路或搜尋引擎連結進入,且公司成員或會員以外之人無法瀏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