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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業務,加強各單位之橫向聯繫,特設臺中市政府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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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計畫執行進度之審議事項。 (三)各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事項之審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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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社會局局長。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專家學者代表四人。 (五)幼教及托育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六)幼教及托育園所及學校教育人員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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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主管幼稚教育業務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幕僚業務;整合工作小組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兼任組長及幹事各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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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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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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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除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委員外,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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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其他相關單位團體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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