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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幼字第100000531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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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業務,加強各單位之橫向聯繫,特設臺中市政府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計畫執行進度之審議事項。
(三)各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幼稚教育及托育服務整合事項之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社會局局長。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專家學者代表四人。
(五)幼教及托育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六)幼教及托育園所及學校教育人員四人。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主管幼稚教育業務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幕僚業務;整合工作小組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兼任組長及幹事各一人。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會會議,除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委員外,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其他相關單位團體列席。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