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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31465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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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單
          位應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通知主(會)計或政
          風(督察)單位派員監辦。

第三條  主(會)計或政風(督察)單位對於前條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派員監辦:
     一、地區偏遠。
     二、經常性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四、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五、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六、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七、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八、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
       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政風(督察)單位方式處理者。
     九、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
       之可能者。
     十、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
       有困難者。
     十一、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者。
     十二、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
        數量之證明文件供驗收者。
     十三、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十四、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會)計或政風(督察)單位均應派員監辦,
     不適用前條規定: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
       情形者。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有前項情形時,承辦採購單位應於通知監辦文件中一併敘明。

第五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
     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政風(督察)
     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政風(督察)單位得不派
     員。

第六條  主(會)計單位及政風(督察)單位依本辦法辦理監辦,準用機關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之規定。
          監辦人員得採書面審核監辦,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