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
|
二、目標:
倡導終身學習,結合學界資源,建立有系統的公務人力資源發展與進
修管道,促進組織發展與個人自我發展,使個人與組織與時俱進,並
充分發展潛能,以提昇服務效能。
|
|
|
|
四、進修方式:
(一)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
關之進修。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公務人員利用部分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
關之進修,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三)公餘時間進修: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
修。
|
|
五、進修人數:
(一) 當年度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
時,以一人計。
(二) 參加公餘時間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
|
六、進修程序:
(一) 公務人員參加進修,須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於
學期結束前簽報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後,始得適用本計畫有關公
假或經費補助之規定。
(二) 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參加進修者,應報上一級機關核准。
(三) 變更進修方式者,應重新簽報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後,始得變更
之。
|
|
七、進修義務: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
停薪期間相同。
|
|
八、經費補助:
(一)自行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
助。
(二)公餘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含學費、學分費或雜費)每人每
學期補助三分之一,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且總補助金額
不得超過各機關學校編制員額乘百分之五乘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如申請總金額超過額度,由各機關學校在總額度內按比例平
均調整之。
(三)公餘時間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
成績通知書影本(進修之成績須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
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
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及繳費收
據申請補助。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
|
|
九、終身學習認證:
進修人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請進修機關(學校)辦理進修成績之登
錄,或將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一份送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
辦理進修成績登錄。 |
|
十、本計畫未載明之事項,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法令辦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