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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助字第101003358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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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醫療補助審核作業,減輕低收入戶傷病患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醫療事宜,特依縣(市)醫療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得申請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且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
(三)列冊中低收入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以下之老人,且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
三、本要點所訂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齒列矯正、整容、整形、病人運輸(如救護車接送等)、指定醫生、特別護士(如呼吸照護等)、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病房費、膳伙食費、雜費、電話費及其他非醫療行為支出。
(二)申請人需自行要求院方於材料費(如含特殊材料費、高價材料費等)及藥品費(如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等)之收據上註明該項費用非屬申請人指定;如無法出具證明,且其醫療費用收據僅記載藥品費或材料費,不予補助。
(三) 住院醫療費用部分負擔補助金額,以當年度中央健保局公告之同一疾病在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之內或在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之內,每次住院的部分負擔上限及全年住院的部分負擔上限為限。
四、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規定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等,按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計算之合計金額,平均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全家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五、本要點認定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及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由本府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
(三)列冊中低收入老人一點五倍以下者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二點五倍以下者,其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
(四)補助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以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及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為限。
(五)本補助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特殊個案經本府社工員訪視並專案簽請市長核准者,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前款補助,由本府經郵局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如有代墊之醫療院所領取補助款,應檢附切結書及代墊醫療院所收據及醫療院所社工證明且得專案將補助款核撥予代墊之醫療院所。
(七)領取政府相關醫療補助,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且合計補助額度應符合前款規定。
七、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醫療院所醫師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出院日期)、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收據正本(含費用明細)。
(四)列冊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五)列冊中低老人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老人證明。
(六)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及遺產稅繳清證明,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七)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可由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理申請;安置於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機構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八)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案審查規定如下:
(一)區公所於受理申請時就申請表件調查財稅資料及稅籍資料予以初核,彙送本府複核。
(二)本府收到申請文件後,複核審定補助經費並函復申請人及區公所。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社會局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前項溢領金額,經本府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一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本要點經費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經費不足本府得視實際情況調整補助額度。
十、本要點實施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未改制前受理申請之個案,適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