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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2005590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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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市之國際參與,推動城市(
    含姊妹市)間實質交流,開展國民外交,特設臺中市政府國際事務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國際事務政策審議事項。
(二)本府各處局主辦國際性活動及涉外事務之統籌協調事項。
(三)本府各處局執行本委員會議決政策之督導事項。
(四)本市姊妹市業務活動之統籌協調事項。
(五)協助本府加入國際組織及參與國際會議。
(六)其他與國際事務有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就
    副市長或委員中指派一人兼任,委員三十人至四十二人,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代表。
   (二)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表。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
   (四)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代表。
   (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表。
   (六)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代表。
   (七)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代表。
   (八)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代表。
   (九)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代表。
   (十)具有文化、經貿、外交、國際事務專長之學者專家或社會人士
         若干名。
   (十一)其他由主任委員指派之人員。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
    ,得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
    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
    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
    列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除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者外,應親自出席
    會議。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具國際事務專
    長之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其相關幕僚作業,由秘
    書處辦理。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處局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處局
    指派專人擔任聯絡人辦理。 
十、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秘書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