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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為執
行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
發揮檔案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各機關檔案管理,由該機關自行統一規劃,除有特殊情形外,以集中
管理為之。
四、檔案管理之電子化作業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五、為持續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中(職)、國中(小)及幼兒
園等學校檔案管理與應用服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應本於權責,參考
檔案法及相關子法,統籌規劃、督導及考核其檔案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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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點收
六、各機關辦畢案件,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於五日內歸檔,歸檔時併同
存查或發文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清單一式二份,於
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後,各執一份備查。
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另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依規
定填寫相關資料,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
歸檔清單保存年限為三年。
七、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承辦單位或文書
單位補正: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
(二)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及漏會。
(四)案件未編列文(編)號或文(編)號有誤。
(五)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
(七)案件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
字樣。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
八、各機關辦畢案件已逾歸檔期限一個月以上仍未歸檔者,機關權責長官
應主動查明處理。
九、檔案管理單位應每月彙集統計檔案歸檔案件數量,並製作成歸檔案件
數量統計表,於次月五日前簽報權責長官核閱,作為日後檔案管理業
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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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分類編案
十、各機關編製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可就機關業務特性,採與檔案分類
表合併編製或個別編製。
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
修正之。
十一、各機關檔案分類,依其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綱、目、節,再依案
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案次號。
十二、各機關檔案於點收後應於十日內完成案件層級編目,未於期限內完
成案件層級編目,機關權責長官應主動查明處理。
十三、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如有業
務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前案可併者,應立
新案,確立新案名。
(二)檔案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之先後賦予目
次號,並編寫於各案件第一頁適當空白處。
(三)附件應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加蓋「附
件另存」戳記,並在附件適當位置標記檔號後另行存置;另編目時
應在相關欄位內註明附件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及附件存放位
置。
十四、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編目數量,按月作成統計表,陳報機關權責
長官,作為績效評鑑之參考。
十五、各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前將完成新增及異動之檔案電子目錄,
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機關檔案管理資
訊網列印本機關暨所屬機關目錄彙送說明表,免備文逕送本府彙整
送交檔案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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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整理
十六、同一案卷內之案件,應按目次號大小,由小至大、由上而下,依序
排列整齊入卷。案卷卷首應放置目次表。
十七、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
者,得予保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
文用紙,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
整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
;未達規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
以公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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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管
十八、檔案經整理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
(二)檔案應依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等
不同媒體型式分區分類保管。
(三)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
下直立排列。
(四)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五)檔案架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簡明標示,並定期
查檢有無標示脫落或需更改等情事。
十九、各機關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
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
護功能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十、檔案庫房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者
,不得擅自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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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檢調
二十一、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
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借調機密檔案者,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
,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
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
辦理。
二十二、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
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本機關權
責長官核准後,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並負責稽催之責。
二十三、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元,並由調案人填具調案
單。
檔案管理人員依核准之調案單檢出借調檔案,應以提供複製品者
為原則。
二十四、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期滿仍有必要繼續使用者,應於調
案歸還日期前提出展期申請,每次展期日數同借調期限。
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有必要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
再依前項規定辦理借調。
機關間借調檔案,展期應備函提出請求,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
簽辦,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展期簽准結果,於調案紀錄上修正該檔案之
應歸還日期。
機密檔案之借調或展期應依第一項至四項規定程序辦理。但每次
借調或展期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
如為案情特殊、業務需要或依法調用者,經專案簽請機關幕僚長
以上核准借調期限者,其借調期限不受前五項規定限制。
二十五、對於已逾歸還期限且未辦理展期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製作逾
期未歸還檔案稽催單向調案人或所屬單位辦理催歸,並陳報權責
長官。
第一項稽催單格式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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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應用
二十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
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二十七、各機關受理檔案應用申請,依臺中市政府檔案閱覽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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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清理(銷毀、移轉)
二十八、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
二十九、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三十、各機關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毀
目錄,送會相關單位確認後,函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檢選。各機關
應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檢選完畢後,加送國史館再次檢選。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應制定銷毀計畫連同原送文史
機關檢選之銷毀目錄,層送本府函轉檔案局審核。
三十一、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符合移轉條件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次年
編印移轉檔案目錄層送本府彙送檔案局。
三十二、機關裁撤時,其永久保存之檔案應移轉檔案局,定期保存之檔案
應移交上級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或依規定辦理銷毀。
機關改組時,其所有檔案應移交至業務承接機關。
機關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時,其有關之檔案應併同移交。
前三項之機關檔案移(轉)交作業最遲應於生效半年內辦理完成
,逾期未完成,機關權責長官應主動查明處理。
三十三、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
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清查時,得請業務承辦單位
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
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之。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時,須依
第二十一點至第二十五點規定辦理機密檔案借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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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附則
三十四、各機關檔案管理人員,得觀摩台中市政府秘書處檔案管理作業,以
溝通觀念與作法。
三十五、台中市政府秘書處對於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檔案管理情形,應定期辦理考
評及獎懲。
本府一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學校檔案管理情形,應定期辦理考
評及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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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罰則
三十六、違反第八點、第十二點、第二十點、第二十五點、第三十二點規
定,無正常理由者,應送各機關考績委員會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