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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執行標售市有非公用房地之郵遞
投標,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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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權購置不動產之法人及自然人,均
得參加投標,但法令規定標售土地,應具備特殊資格條件限制取得者
,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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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標人應於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府財
政局免費洽索投標公告影本、投標單(可使用影本及本府財政局全球
資訊網所提供之投標單)、投標專用信封、投標須知及位置示意略圖
(函索者請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地址,且貼足回郵郵票,如因函
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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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購者,參加投標不限人數,如係二人以上共同
投一標的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
部分,否則視為應有部分均等,同時並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代
表人者,以標單之第一名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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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標人應在投標前逕赴現場察看,並洽地政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閱
有關資料,得否建築使用,應請自行依建築法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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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標人對投標單,應用鋼筆或原子筆書寫所投標的物、願出標價(金
額用中文大寫,不得低於公告底價)及投標人姓名(投標人為未成年
者,應填載法定代理人)、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
加蓋印章(其為法人者,應填明法人名稱、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姓
名)。共同投標人眾多,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統一編
號,如無法於投標單各該欄內全部填載,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
粘貼投標單後頁,並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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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照公告應繳保證金金額繳付,開立受款人為臺中
市政府財政局之下列票據:
(一)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
之劃線支票。
(二)郵局之匯票。
前項保證金票據應連同填妥之投標單妥予密封,以掛號信件,於公告
所訂開標前三十分鐘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如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
,無效,原件退還。投標信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撤回、更改內容或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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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標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保證金,不得併
填一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分別投寄,否則以無效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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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標人得於標售公告所定開標時間,進入開標場所參觀開標及聽取決
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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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開標前三十分鐘內由本府財政局派員會同監標人員,向郵局領取投標
封信件回至開標場所,當眾開啟,並審核標單及繳納保證金之票據及
金額,其合於規定者,即予唱標決標,不合規定者,亦應當場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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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場宣布其所投之標無效:
(一)不合第二點之投標資格。
(二)投標專用信封內有投標單而未附保證金,或僅有保證金而無
投標單(當場不得補繳)。
(三)投標專用信封內所附保證金票據,票面金額不足,或所附之
保證金票據不合規定。
(四)填用非第三點規定格式之投標單、投標專用信封,或同一人
對同一標的物投寄二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封內投寄二標
以上。
(五)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或所填內容錯
誤,或模糊不明,或漏填,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
漏蓋,或塗改挖補之處未加蓋印章,或標價未以中文大寫填
寫。
(六)投標專用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逕送本府或持送
開標場所。
(七)不依規定期限前寄達。
(八)投標專用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
(九)所投標價低於標售公告底價。
(十)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名義,經本府
審認無法存入市庫者。
(十一)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主持人認為依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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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開標結果,以所投之標符合規定,並以標價達公告底價(含平底
價)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如僅一人投標,其所投標價達公告底價
者,亦得決標。如多數人投標達公告底價之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
金額相同時,由各該最高標者當場填寫比價單並予密封後再行比
價一次,以出價較高且超出原投標價者為得標,未到場者,視同
放棄比價,由其餘到場之最高標者比價,如僅一人到場,由到場
者依最高標價得標,如皆未到場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之,
其餘者依序列為次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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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標售之房地,按最高標價依下列順序承購:
(一)依法令規定有優先承購權者。
(二)標售公告中指定有優先承購權者。
(三)最高標價之投標人。
(四)次高標價之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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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符合前點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人,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應
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承購,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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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後續繳款及投標資格檢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除依規定辦理抵押貸款、分
期付款或依法有優先購買權者,另依規定辦理外,應於接到
繳款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持繳款書至指定經收之銀行
以現金或繳款期限前之即期支票一次繳清價款辦理承購手續
;如逾期不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權,由次一優先順序
之承購人按最高標得標價格繳款辦理承購手續。以分期付款
或抵押貸款方式繳納價款者,依臺中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
分期付款處理要點或臺中市市有房地承購人申辦抵押貸款繳
納價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繳款手續。
(二)有必要時,本府得通知得標人或次得標人依期限檢附身分證
明文件供核,倘得標人、次得標人投標資格不符合本須知第
二點規定,依本須知第十一點第一款規定投標無效,已繳之
價款無息退還,標售不動產由標售機關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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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投標單所填投標人之住址與實際不符,致無法送達得標通知或
投標人藉故拒收,經郵局退回,視為得標人自願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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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之保證金不予發還:
(一)放棄得標權利。
(二)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方式及期限表示承購及繳納價款
。
(三)得標人未依規定辦妥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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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投標人所繳之保證金,除因前二點各項規定之情形不予發還者
,及得標人之保證金保留抵繳部分價款外,其餘均於開標當日
或翌日(辦公時間內)由原投標人於投標單內簽章(與原投標
單上相同之印章),向本府財政局領回,但應驗明原投標人之
國民身分證、投標單內所蓋用之印章,及投寄投標專用信封之
郵局掛號執據等無訛後,將原票據無息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
領或法人指派人員領取,應出具委託書或指派領取人員之文件
,受託人或受派人並應攜帶身分證、印章由其於投標單內簽章
領回。以上保證金票據未當場領回者,由本府依公文處理程序
發還。
前項標的物為優先承購人承購時,該項保證金於優先承購人繳
款承購之次日,由本府通知得標人,並依程序無息領回或發還
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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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承購人如為原承租人或占用人,其有積欠租金、違約金或使用
補償金、遲延繳納利息者,應於承購時一併繳清,始得辦理產
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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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承購人繳清價款後,由本府財政局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交承
購人依規定於一個月內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所需費用均由承購人負擔。承購房地,由承購人照現狀自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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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依現狀標售之房地,如有原使用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概由
承購人自行負責處理,不得向本府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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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承購人應於得標之日起,依稅法及有關規定負擔承購標的物
之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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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開標前如因情況變動,本府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售
,並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專用信封退還,投標人不得異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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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刊登報紙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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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標售土地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有增減時,以得標
總價按原標售面積計算土地單價,無息多退少補,但經辦妥
產權移轉登記後再有增減者,一律不退補價款,承購人不得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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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標售之土地於決標之日起因都市計畫列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
他原因無法建築使用時,承購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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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承購人如對土地面積、界址有所疑義,應於繳清價款或自備
款之日起五日內,檢附繳款收據影本,向本府財政局申請同
意鑑界,所需費用概由承購人負擔,逾期視為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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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標售公告,視為要約之引誘,但對出價最高之投標人,除別
有保留外,應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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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須知及投標公告,未規定事項,本府有增修及解釋之權,
如未違反有關法令投標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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