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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輿情反映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企字102050008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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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主動蒐集輿情報導並及時
    回應,以加強外部顧客關係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經平面、電子媒體?載或採訪,與大臺中施政、公務人
    員權益、稅捐稽徵及本局應辦理或改進事項相關之輿情案件。
三、本局主動蒐集之輿情案件
(一)由企劃服務科主動蒐集媒體?載資料,製作「稅務新聞資料處理表
      」(附表一)並陳請局長批示
     1、由處理單位參考之案件:由企劃服務科公告內網。
     2、由處理單位簽辦或研析之案件
        (1)總局:由企劃服務科送秘書室登錄公文系統並編註列管號
             碼(輿字 年度-號碼)後,交處理單位辦理。
        (2)分局:由企劃服務科傳真至處理單位登錄公文系統、編註
             列管號碼(○○分局輿字 年度-號碼)及辦理。
     3、限期辦理完成者:依批示之期限,餘按一般公文處理期限六日
        辦理。
(二)處理單位將辦理情形填具「輿情反映案件辦理情形表」(以下簡
      稱辦理情形表)(附表二),陳核後視案件歸屬,分別由企劃服務
      科研考股或分局研考人員解除列管。
四、臺中市政府交辦之輿情案件
(一)接獲臺中市政府交辦之輿情反映案件,由秘書室依歸屬分送處理單位
      1、總局:由秘書室登錄公文系統並編註列管號碼後,交處理單位辦
         理。
      2、分局:由秘書室先傳真再公文交換移處理單位登錄公文系統、編
         註列管號碼及辦理。
(二)處理單位將辦理情形填具辦理情形表,陳核後由秘書通知企劃服務科
      彙整,並視案件歸屬,分別由企劃服務科研考股或分局研考人員解除
      列管。
(三)企劃服務科依限回復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並將相關資料作成專卷。
五、媒體主動刊載或採訪應予即時回應之輿情案件
(一)本局主管或同仁發現有媒體主動刊載或採訪之輿情案件,不論發生時
      間為上班日或非上班日,應以單位主管為聯繫窗口,儘速陳報局長及
      主任秘書,並通知處理單位、總局業務主管單位及企劃服務科。
(二)辦理時程
      1、發生於上班日者
         處理單位應隨即填寫辦理情形表陳核,至遲應於該輿情事件發生
         次日八時三十分前將紙本陳送局長,並於當日撰寫新聞稿向社會
         大眾說明或澄清。
      2、發生於非上班日者
         處理單位將所蒐集檔案儘速傳送局長信箱,並於例假日結束後之
         上班首日填寫辦理情形表陳核,至遲應於該上班日八時三十分前
         將紙本陳送局長,並於當日撰寫新聞稿向社會大眾說明或澄清。
      3、企劃服務科應於是日各新聞媒體截稿前將新聞稿傳送報社,俾利
         次日發布。
六、輿情案件涉及法令規定者,應於前揭辦理情形表載明法令依據,並將
    處理結果具體陳述。
七、輿情案件如為稅捐稽徵之通案性議題,係屬各分局認定不一致或作業
    方式待改善事項或應研擬對策者,由主任秘書視案情需要召集各相關
    單位共同研商一致作法;未能即時達成共識者,由處理單位於該辦理
    情形表內註明,並由企劃服務科透過業務追蹤管制系統請業務主管單
    位或所屬分局研擬對策,於陳奉核可後送企劃服務科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