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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以下簡稱本要點人員)之管理,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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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機關以契約僱用且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令之人
員,依其經費來源與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約用人員:指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以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
及各類基金或特別預算僱用之人員。
(二)業務助理:指各機關為推動工程相關業務以工程管理費僱用之
人員。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
合併前,以約僱方式進用者,得仍以約僱人員僱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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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人員所任工作以臨時性工作,且各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
者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機關所需人員。
(二)因興辦工程臨時新增業務,於該工程完工前所需人員。
(三)因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所需人員。
(四)因辦理季節性或定期性簡易工作所需人員。
前項人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限。但不
得擔任或兼任法定主管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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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僱用本要點人員以採公開甄審為原則,並應注意其品德、對國
家之忠誠及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不得僱用為本要點人員。
本要點人員於僱用後,發現其有前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之一,須終止
契約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
理。
各機關應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迴避僱用規定納入契約規範,
並簽註具結書(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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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於一年以內
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
前項業務完成期限超過一年者,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每
年續僱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僱用期限超過五年者,應定期檢討
該計畫之存廢。
各機關於工程或計畫結束、本要點人員僱用期滿或屆滿六十五歲,須
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等相
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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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人員之僱用應訂立書面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規定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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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辦理僱用前,應填具約用人員或業務助理僱用計畫表(如附件
二)報本府核准。
前項僱用計畫表經本府核准後,各機關應填具僱用名冊,並於人員到
職後一個月內,依本府指定系統完成報送,並副知上一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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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人員之考核,得準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
要點辦理。但考核結果除中央或其他機關就補助進用之約用人員另有
考核及晉薪之規定外,不得據以調高支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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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人員之報酬應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
理支給報酬標準表(如附表)之薪點,折合新臺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
定。
約用人員之報酬,委託計畫或補助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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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俸給
、考績、退休、撫卹及保險等法規規定,亦不得比照聘僱人員退離職
儲金規定,且不得支領休假旅遊補助費及不休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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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人員之年終獎金、工程獎金等給與,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
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工程獎金支給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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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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