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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陸橋地下道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建道字第108021402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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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之管理維護,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係指本府興建或機關團體興建移交本
    府管理,供行人通行之陸橋及地下道。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養護工程
    處(以下簡稱養工處)、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臺中市各區公所及各級學校。
四、本要點執行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養工處:構造物及電氣設備等硬體設施損壞之整修。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受理遊民通報案件、查訪輔導或安置遊民。
   (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規人行陸橋及地下道懸掛式或張貼式
         廣告之取締及拆除。
   (四)警察局:流動攤販之驅離取締及維護民眾通行安全。
   (五)臺中市各區公所:人行陸橋及地下道路面之清潔,有硬體設備毀
         損時,通知養工處處理。
   (六)臺中市各級學校:專供各級學校內使用之人行陸橋,有硬體設施
         毀損時,通知養工處處理。
五、人行陸橋或人行地下道設置廣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養工處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
   (二)廣告型式、格式及內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由養工處會同警察局及相關管理機關審查後並報經主管機關
    備查,始得核准設置,設置地點由養工處指定。
    第一項之申請人以認養人行陸橋或人行地下道者為限。但本府及所屬
    機關辦理政令宣導或民間捐贈之公益性廣告,不在此限。
六、前點廣告內容、色彩、型式或設置角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
    准設置:
    (一)有礙行人安全。
    (二)有礙清潔維護。
    (三)有礙觀瞻或發生危險之虞。
    (四)有礙風化或擾亂公共秩序。
    (五)廣告突出人行陸橋護欄或人行地下道牆面超過二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