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損失補助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建土字第102004019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物、動力機具、設備自動拆遷獎勵金及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營業損失、人口遷移補助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僅適用原臺中市轄區。
二、因辦理公共工程須拆遷依法興建或建築管理前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配合工程施工日前自動拆遷者,除依法領取損失補償費外,得按建築物損失補償金額百分之六十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
因辦理公共工程須拆遷之建築物未能提出依法興建或建築管理前興建完成之證明文件,配合工程施工日前自動拆遷者,得按建築物損失補償金額百分之六十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
三、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前之舊有違章建築,配合工程施工日前自動拆遷者,得按建築物損失補償金額百分之六十發給拆遷處理費。但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後之違章建築不予發給。
四、因辦理公共工程應拆遷之動力機具、設備,不符合內政部訂頒之「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而持有繳納營業稅據,並於配合工程施工日前自動拆遷者,得依本府查估遷移費百分之六十發給獎勵金。
五、因辦理公共工程應拆遷建築物之營業損失,不符合內政部訂頒之「建築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有營業事實且持有最近一期完繳營業稅據,其營業物品並於配合工程施工日前自動搬離者,得依前開基準第六點規定金額百分之六十發給補助。
六、因辦理公共工程應拆遷之建築物未能提出依法興建或建築管理前興建完成之證明文件,而符合原臺中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之要件者,其人口遷移費依該條規定金額百分之六十發給補助。但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前舊有之違章建築人口遷移費,依該條規定金額百分之六十發給補助。
七、依本要點申請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機械搬遷費及營業損失等補助者,應檢附自動拆除後之照片、斷水、斷電及斷瓦斯之相關證明後,始得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