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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設本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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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公地承租人申請承領公地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申請承領公地糾紛、異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三)關於公地放領業務推動之協助事項。 (四) 其他有關公地放領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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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府秘書長為委員兼召 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農業局局長。 (六)本府地政局局長。 (七)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八)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本市租佃委員代表一人。 (十)本市地政事務所主任代表一人。 (十一)本市區公所民政課長代表及農業課長(農經課長)代表各一人。 前項工作小組成員依職務編組,人員異動時,以新接任者接替之,不另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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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本府地政局局長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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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召集人就本府職員中調兼,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文書會議紀錄及其他應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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