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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臺中市政府為管理維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傳統藝術,設臺中市 
    傳統藝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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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一般傳統藝術文化資產之登錄、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二)本市傳統藝術獎勵之審議。 
   (三)本市傳統藝術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市傳統藝術之管理維護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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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機關代表三人。 
   (二)具有傳統藝術專業之學者專家十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如出缺得隨時補聘 
    之,但機關代表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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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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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會議召開時,應 
    邀請傳統藝術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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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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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為執行本委員會任務,本委員會之委員得偕同相關業務單位進行實地 
    勘查、研擬意見,提供本委員會審議相關案件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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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委員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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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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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文化資產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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