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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綜字第100002652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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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包括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等。
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以下簡稱書件)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開發單位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提送補充、修正事項或書件定稿,經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確認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函送、傳真書件或電子文件予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
(二)書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以五至七日為限。
(三)書件未獲確認之後續補充、修正事項,其確認期限,依個案特性,以三至五日為限。
(四)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未於上開確認期限內回覆意見,視同無意見,其期限屆滿後之回覆意見,亦不予處理。
(五)書件經開發單位三次補充、修正未獲確認者,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人選)邀集與該確認事項有關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確認有關事項。
四、書件定稿經確認完成後,本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應即簽報主任委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