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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停車場之管理,以增進交通順暢,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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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本府在道路路面外,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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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有路外停車場之管理,得視實際需要及停車場規模大小、區域性等因素,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委由當地區公所代為經營管理。 (二) 以公開招標方式委託民間經營,由得標主與管理單位訂定契約後,取得經營權。 (三) 由本府編列預算委託民間負責清潔、維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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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費停車場之費率標準,應依本府所訂「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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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車場內除因公務或其他報經本府交通局專案核准者外,不得有洗車或其他商業活動;停車場除停放車輛外,不得堆置任何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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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不負車輛保管責任,如遇有事故應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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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車輛駕駛人停車時,應依停車種類及標線停放整齊,並不得使用遮陽防雨布套。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受委託管理單位得逕行或報請警察機關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