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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加強中華停車場暨周邊景觀園區管理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規字第100000800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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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市中華停車場暨周邊景觀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停車、交通、景觀、環境設施,及清潔、治安之維護管理及場地使用,以提供市民良好停車場及休憩活動場所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區域範圍之定義如下:
(一)中華停車場區:指中華停車場內之汽車停放格位區及大湖停車場內之汽、機車停放格位區及停車場內之行車通路。
(二)停車場景觀區:指中華路及公園路旁之景觀區及人行徒步區、停車場內之花臺植栽。
三、本要點各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交通局:本園區內中華停車場區之停車位規劃管理園區周圍交通動線系統規劃,交通標誌、標線之規劃設置。
(二)建設局:
1.本園區內景觀、土木軟硬體設施保固期間之維護事宜。
2.由交通局編列經費委託維護管理部分:
(1)本園區內景觀設施:造型水牆、造型休憩亭、花臺植栽及停車場景觀區進排水維護管理事宜。
(2)停車場景觀區水電設施:冰樹、蘑菇、萬向噴泉設備、造型流瀑及瀑布水牆設備、造霧設備、噴泉電腦控制設備、機電設備、給排水設備、照明設備、過濾系統設備、噴灌設備等之維護。
(三)經濟發展局:園區周邊中華路與公園路旁,有照攤販之管理及違規取締。
(四)環境保護局:園區周邊道路之環境整潔及環保相關事宜,及廣告張貼之取締。
(五)社會局:遊民之收容及安置等事宜。
(六)警察局:遊民之查報、園區攤販取締、園區治安之維護及汽機車之違規拖吊,並請二十四小時機動派員巡查。
四、本園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於園區內妨害公共安寧。
(二)酗酒泥醉、攜帶危險物品、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三)攜帶寵物,製造園區髒亂。
(四)赤身露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五)未經許可兜售商品、出租兒童遊樂器具。
(六)隨地拋棄果皮、紙屑、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廢土。
(七)在河道內游泳、沐浴、洗滌。
(八)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九)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十)烤肉、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或基地內之設施。
(十一)在公共空間設施上書刻或張貼。
(十二)散發廣告傳單或宣傳品。
(十三)未經許可而駕車或違規停放車輛。
(十四)不依規定使用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事項。
五、園區內各項設備、設施及環境整潔,如有損壞或髒亂,所列權責管理應配合通報隨時修護及整理,以利正常運作。
六、使用本停車場停車區舉辦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其他活動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用途及時間,於十日前向交通局申請,經核准並繳清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在使用時間內,場地清潔秩序及安全由使用單位負責人負責,使用後如設施完好者,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毀損各項設施者,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七、本停車場景觀區內禁止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設攤等各項類似活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