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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及施工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行字第108005626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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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項、
    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政府交通維持計畫審查會」
    (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事項。
三、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擔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交通局副局長擔任;執行秘書二人,由交通局
    專門委員及簡任技正各一人擔任;其餘成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交通局交通規劃科科長。
   (二)交通局交通工程科科長。
   (三)交通局運輸管理科科長。
   (四)交通局交通行政科科長。
   (五)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
   (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代表及各案件轄區分局組長。
   (七)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
   (八)臺中市公共運輸處代表。
   (九)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代表。
   (十)府外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四、審查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召集人
    得指派執行秘書或成員一人擔任主席。審查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
    與交通維持計畫內容相關人員列席。審查會會議時除主席外,其他成
    員不克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五、使用道路施作工程,其工程規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除緊急搶修工
    程、刨鋪道路、修剪路樹、施設道路交通設施及開啟人手孔蓋等外,
    應於施工前十五日提出交通維持計畫送審查會審查。
   (一)於設有快慢分隔島之道路,不論天數封閉慢車道施工。
   (二)單向十公尺以上未達十五公尺道路(不含人行道)且佔用道路單
         向寬度一半以上,連續佔用天數達七天以上者。
   (三)單向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不含人行道)且佔用道路單向寬度一半
         以上,連續佔用天數達十天以上者。
   (四)快速道路、隧道、橋樑、車行陸橋、車行地下道等封閉型道路
         ,連續佔用天數達十天以上者。
   (五)佔用人行道施工,連續佔用天數達三十天以上者。
   (六)五百噸以上輪式吊車佔用道路,連續佔用二十四小時以上者。
六、使用道路辦理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
    項規定活動,其活動規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應於活動前三十日提
    出交通維持計畫送審查會審查:
   (一)參加人數三千人以上。
   (二)參加人數一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且使用道路面積二千平方公
         尺以下、使用道路時間超過八小時。
   (三)參加人數未達一千人且使用道路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使用
         道路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
七、使用道路辦理活動之交通維持計畫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活動實施計畫概要。
   (二)活動管制方式。
   (三)交通衝擊評估。
   (四)交通衝擊減輕方案。
   (五)週邊停車場配置。
   (六)大眾運輸系統之協調。
   (七)交通疏導計畫宣導措施。
   (八)緊急應變疏散計畫及處理方式。
   (九)環境清潔、衛生計畫。
   (十)活動準備與復舊方式。
   (十一)附圖及附表其內容包括:
          1、活動範圍圖。
          2、交通維持人力配置圖。
          3、周邊停車場位置圖(含標註汽機車停車位數量)。
          4、車流動線導引圖。
          5、週邊公車站位配置圖。
          6、接駁公車行駛路線圖。
          7、交通管制時程一覽表。
          8、活動區域周邊現場照片。
八、使用道路施作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工程概要。
   (二)交通現況評估。
   (三)工程進行說明。
   (四)交通維持方案。
   (五)大眾資訊服務提供計劃。
   (六)交通維持設施相關費用。
   (七)施工區域周邊現場照片。
   (八)附圖、附表其內容包括:
         1、工程範圍圖。
         2、交通維持人力配置圖。
         3、工程影響之路邊停車場位置圖(含標註汽機車停車位數量)。
         4、車流動線導引圖。
         5、週邊公車站位配置圖。
         6、交通管制時程一覽表。
九、使用道路施作工程,工程規模未達第五點規定者,由本府該工程之目
    的事業主管單位或該工程主辦單位逕行實施交通維持計畫。
十、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活動規模未達第六點規定者,由本府該活動之目
    的事業主管單位審核後由該活動主辦單位逕行實施交通維持計畫。

十一、已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其計畫變更時,應以書面檢附變更之交通
      維持計畫向交通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辦理及施工。前項變更
      如屬展期者,以二次為限。
十二、已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相關交通狀況變動時,本府得要求變更該
      交通維持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