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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規字第110002433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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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計程車招呼站(以下簡稱招呼站
之管理,以維護營運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招呼站,係指由本府核准並設立招呼站牌(含共乘招呼站)
、繪設排班格位,供共同營業區內計程車臨時停車候客之場所。
三、招呼站得設於機關、學校、醫院、車站、公寓大廈、大型商場或其他
    公共場所等周邊道路。
    招呼站所設置之地點排班格位,應經本府交通局邀集相關單位共同就
    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停車需求、行人通行及其他現場道路條件等事
    項會勘評估審核後設置。但於公車站牌、消防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
    等影響行車安全範圍內及其他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設置。
四、新建築物基地開發案須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者,於該報告審議要求
    規劃設置招呼站時,招呼站以於基地內設置為原則。
五、招呼站之設置,由各計程車相關公會、工會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檢附
    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招呼站。
    (一)含設置地點平面圖、配置排班席次等相關計畫圖說。
    (二)管理自律公約。
六、 擅自設置招呼站或毀損招呼站之設施者,除依公路法及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外,並限期回復原狀、償還移除、修復費用及賠償
損害;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七、未經核准擅自設立招呼站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處罰外,並限期回復原狀。
    損壞招呼站者,除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回
    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計程車於招呼站候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座攬客,並應依候客順序載客。
   (二)車輛應依核定排班格位順向停放候客,不得超出計程車專用車
         格。
   (三)不得有阻擾同業排隊、霸佔地盤情事。
   (四)不得利用資通訊系統聚眾,致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五)應裝設經檢定合格之自動計費表,並按本府公告之費率收費。
   (六)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故意繞道行駛或違規停車上、下客。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汽車運輸業管
    理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違反第八點之規定情節重大,或經衡酌道路交通條件需要者,本府得
    隨時廢止或變更已設置之招呼站。因配合特殊節慶活動或維護交通秩
    序或公共安全之需,本府得暫停招呼站全部或部分之使用。
十、本府應協同警察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將計程車招呼站列
    入重點稽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