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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及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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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車輛,由各權管機關自行審查、製作核發
,並列冊登載車號及證號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二)其他因公務需要核定之車輛,由增列人員之主管機關經專案簽奉核
准後,再由本府交通局製作核發。
(三) 公務停車證之格式由本府秘書處統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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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停車證須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左上角明顯處,以資識別;如未張
貼或張貼隱蔽致無法辦識、核對者,仍應依規定繳費。如停車證需更
換車號,應持原停車證及有關證件至原核發機關辦理更換,並送本府
交通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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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領有公務停車證之車輛,停放於適用本證之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免予
收費;停放於其他非適用停車場,仍應依各停車費率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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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停車證擅自塗改或車號與停放車輛不符時,仍應依規定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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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務停車證遺失,應由所屬單位檢具申請書及有關證件至原核發機關
辦理補證後,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