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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務停車證核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停管第1020003795 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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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及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務停車證之核發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車輛,由各權管機關自行審查、製作核發
      ,並列冊登載車號及證號送本府交通局備查。
(二)其他因公務需要核定之車輛,由增列人員之主管機關經專案簽奉核
      准後,再由本府交通局製作核發。
 (三) 公務停車證之格式由本府秘書處統一制定。
三、公務停車證須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左上角明顯處,以資識別;如未張
    貼或張貼隱蔽致無法辦識、核對者,仍應依規定繳費。如停車證需更
    換車號,應持原停車證及有關證件至原核發機關辦理更換,並送本府
    交通局備查。
四、領有公務停車證之車輛,停放於適用本證之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免予
    收費;停放於其他非適用停車場,仍應依各停車費率繳費。
五、公務停車證擅自塗改或車號與停放車輛不符時,仍應依規定繳費。
六、公務停車證遺失,應由所屬單位檢具申請書及有關證件至原核發機關
    辦理補證後,送本府交通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