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路邊停車位申請取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停管字第108027416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申請取消公有路邊停車位
    (以下簡稱停車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實際出入需要,申請取消一至三個
    車位,以保留出入口:
    (一)公務機關、學校、車站、市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
    (二)無紅磚人行道之公寓大廈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
    (三)醫院出入口。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出入口。
    (五)國際觀光飯店出入口。
    (六)倉儲業之倉庫車輛出入口。
    (七)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
        之行業車輛出入口。
    (八)建築工地工程車輛出入口。
    (九)法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出入口。
    (十)依法核准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
    (十一)其他特殊狀況,得專案簽報處理。
    前項第六至十一款車輛出入口如需經由人行道者,應先取得該路段路
    權機關同意設置斜坡道許可。
    申請核准取消停車位路段應劃設禁止停車線或禁止臨時停車線。

三、申請取消停車位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取消停車位地點位置圖及現場照片。
    (三)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其開業證明文件。
    (四)依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申請者,其公司基本資料。
    (五)依前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申請者,其建築執照、建築平面圖及開
        工證明。
    (六)依前點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申請者,其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建築平面
        圖。
    (七)依前點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申請者,其停車場許可文件。
    (八)符合前點第二項情形者,該路段路權機關同意設置斜坡道許可文
        件。

四、核准留設之公共出入口,如其取消停車位原因消滅,本局得視道路交
    通狀況恢復停車位開放公共使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