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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路邊停車場設置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規字第100000170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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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本市路邊停車場之設置,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市設置路邊停車場,應考量道路寬度、交通流量、道路服務水準及停車需求等狀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路邊設置停車位之道路寬度如附表一:
 (二)路邊設置停車位之道路服務水準如附表二:
 (三 )機慢車道容納能力:若機慢車流量與機慢車容量比值(V/C)大於一時,應禁止設置路邊停車場。 
四、路邊機車停車格位之劃設,於機車停車需求高之區域,得視實際需要依機車格位與汽車格位五比三之比率,於該街廓適當地點設置路邊機車停車格位;都市計畫街廓建物所有權人經過半數連署同意後,亦得向本局提出設置機車格位之申請。
五、路邊卸貨專用格位之劃設,依臺中市路邊貨車裝卸區設置要點,都市計畫街廓以規劃一席為限;都市計畫街廓建物所有權人經過半數連署同意後,亦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位設置數量需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百分之二比率之規定;牌面與標線之設置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
七、因應警察機關警備及警勤之需,於不影響交通安全與交通順暢下,得由警察機關擬具具體計畫送本局核備後辦理繪設警備與警勤停車格位。
八、路邊停車格位之規劃,本局得視地區實際停車需求特性,進行整體規劃設置,其路邊停車格位設置數量不受本基準第四點至第七點之限制。

九、規劃單邊停車之道路,應於另一邊劃設禁停黃線或設立禁止停車標誌予
     以管制。

十、收費區範圍內設置路邊停車場標誌,在停車路段之起訖點分別設置;較長路段得於中間適當位置增設之。
十一、設有路外停車場之區域,其週邊服務半徑二百公尺範圍內之路邊停車位得予減設或廢止,並得衡酌路外停車場之規模及實際停車需求,依下列順序廢止之(如附表四):
    (一)公車站牌十公尺範圍內、消防栓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應禁止路邊停車。
    (二)其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不得停車或臨時停車之路段,應依規定禁止停車。
十二、都市計畫街廓全路段劃設禁止停車線,應由該街廓二分之一以上建物所有權人連署向本局提出申請,且該路段停車需供比低於零點六時,始得全路段劃設禁止停車線。
十三、路邊停車位符合臺中市公有路邊停車位申請取消作業要點之規定者,得向本局申請辦理取消停車位,經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依實際出入需要決定之,申請原因消滅時,應即恢復路邊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