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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3012528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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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取締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非
  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提升使用管制成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本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非都市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暨裁處標準及依該標準認
   定之爭議案件。
(二)審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違反使用管制或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
   土地處理案件。
(三)審議本市各區公所查報違規使用土地處理案件。
(四)其他具爭議或疑義性違規取締相關事宜之處理及審議。
   本小組針對無爭議性之違規取締案件,得授權由主管機關開具裁處
   書裁罰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
    兼任,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 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 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 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 本府農業局局長。
    (六) 本府社會局局長。
    (七) 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 本府地政局局長。
    (九) 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 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一) 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二) 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三)本府水利局局長。
    前項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該局處科長以上人員代理
    出席。

四、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前應先由相關機關查明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
  法令及查處情形。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市長核定後據辦
  理。

六、經本小組決定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法令規定予以處罰之違規
  案件,得指定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裁處書處罰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另置幹事一人至二
    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地政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於預算額度內支應。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