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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及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審查費徵收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0991003551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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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費之徵收基準如下:
(一)都市設計審議案審查費之徵收基準:
總工程造價在一億五千萬元以下者,每件徵收十五萬元;總工程造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每件徵收總工程造價千分之一之審查費。
(二)開發許可案審查費之徵收基準:
第一等級(未達二十公頃)每件徵收十萬元;
第二等級(二十公頃以上,未達五十公頃)每件徵收十二萬元;
第三等級(五十公頃以上,未達一百公頃)每件徵收十五萬元;
第四等級(一百公頃以上)每件徵收二十萬元。
二、依本基準所定應繳納之審查費,申請者應於申請時繳納,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三、審查費應於案件申請時繳納,並納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專戶。
四、審查費預算之編列採收支對列,並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負責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