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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38360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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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維持居住環境品質,特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本府核列有案之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老人。
第四條

本辦法之補助以改善老人現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一、屋頂(瓦)防水、排水。
二、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及壁癌處理。
三、地面(磚)、樓梯之修補。
四、衛浴、廚房設備之修補汰換。
五、門窗、床鋪、櫥櫃之修補汰換。
六、防滑措施。
七、現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八、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第五條
本辦法之補助每戶至核定補助日起三年內補助金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且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前項限制至核定日起滿三年後重新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補助:
一、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重複申請。
二、已接受政府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於該申請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
三、已接受本府辦理改善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就其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申請。
四、未獲本府核准補助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以補助。但有特殊情形報經區公所核備有案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轉本府核准:

一、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施工前照片。
五、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項目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加附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三)房屋或設施設備修繕估價單。
六、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列項目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一)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本府委託之照顧服務單位出具訪視紀錄評估報告表。
(二)住宅安全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備估價單。
第八條
區公所受理前條申請,應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符合規定者報請本府審核。
前項申請經本府審核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核准補助項目及金額;不符規定者,區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應於購置或修繕完成後,檢附領據、支出原始憑證,施工前、中、後相片,送區公所轉請本府核撥補助款項。
第十條
本府或區公所得隨時派員勘驗購置或修繕成果,申請人不得拒絕。發現購置或修繕不實者,得撤銷補助並追償已領之補助款。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