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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所為之行政罰鍰
,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
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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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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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本局得於裁處書
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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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處理違反本法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之事件,由本
局作成處分,並將該處分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處人,俾
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局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
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