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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勘劃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測字第1030018589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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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有效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細則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以下簡稱完竣地區),指計畫道路、自來
    水、排水系統 (即計畫道路邊溝)、電力等四項公共設施建設完竣地
    區。
    前項完竣地區認定原則:
    (一)計畫道路:以寬度六公尺以上都市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與地籍
        是否分割無涉。
    (二)自來水及電力:以基地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
    (三)排水系統:以完成排水溝渠設施能排水為準。
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以下簡稱未完竣地區),指道路、自
來水、排水系統、電力四項中任何一項尚未建設完竣者即屬之。至其
土地究作何種用地使用不屬認定要件。

四、完竣地區範圍之劃定:應以計畫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
    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
    形由臺中市政府劃定之。
    完竣地區範圍之劃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業區土地完竣範圍,以自計畫道路邊深度七十五公尺為限。
    (二)住宅區土地完竣範圍,以自計畫道路邊深度四十公尺為限。
    (三)商業區土地完竣範圍,以自計畫道路邊深度三十公尺為限。
    (四)其他分區劃設規定同住宅區辦理。

五、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鄰接街廓,應以依法發布
實施之都市計畫(包括細部計畫)內,其以寬六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或計畫道路與使用分區界線圍成之街廓為準,與地籍是否分割無涉。
六、已劃為完竣地區,嗣後實施改善或擴建公共設施之施工期間,不得改
劃為未完竣地區。但於劃定完竣地區時,該地區改善或擴建工程正在
進行中,不予劃定。
七、有關完竣地區劃定機關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1.邀集自來水、電力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或單位,依據第二點規定
      完竣地區之認定要件項目及標準,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完成現場
      勘查、確定開闢完竣之計畫道路用地範圍,並將地籍套繪圖,送
      交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局所屬各
      地政事務所)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2.建設局對於歷年已開闢完竣且尚未通報劃定完竣地區之計畫道路
      部分,應併依前目規定程序辦理。
(二)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
    配合建設局依前款作業,每年二月十日前提供符合完竣地區之計畫
    道路兩側完整街廓範圍之地籍圖兩份,送交都發局。
(三)都發局:
    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確認新增完竣地區,
    並依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四點劃定應改課地價稅地區之都市計
    畫(地籍套繪)圖範圍一份,送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造冊
    事宜。

八、依第二點及第四點所列各項公共設施之勘查機關及書件作業權責如
    下:
(一)道路開闢主管機關為建設局。
(二)排水設施系統(計畫道路邊溝)主管機關為建設局。
(三)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為都發局。
(四)自來水主管機關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五)電力主管機關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六)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確認及提供公共設施完竣及應改課地價
    稅地區之地籍圖資。

九、都發局依據建設局依第七點第一款第一目劃定及函送之完竣地區(
    計畫道路)範圍圖,及第四點劃定原則,以都市計畫圖之街廓範圍
    及完竣地區深度情況,並以完整街廓路段為原則,於地籍圖上標示
    完竣地區應行改課地價稅土地範圍之地籍圖,送交地政局所屬各地
    政事務所。

十、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據都發局依前
點送交完竣地區範圍之地籍圖,製作及提供前開變動地區內應行改
課地價稅之土地清冊資料送交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稅
務局),以供辦理課稅事宜。

十一、有關相關土地所有權人陳情完竣地區劃定範圍疑義案件,除有計
      畫道路尚未開闢情形外,應由稅務局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由稅務局移請建設局依第二點規定之認定原則,重新查核確認所陳
    計畫道路及其相關設施是否建設完竣,必要時,建設局得會同相關
    機關或單位辦理實地會勘確認之,其認定或會勘結果逕復陳情人,
    並副知稅務局及都發局。
(二)建設局如重新勘查確認所陳計畫道路非屬公共設施完竣後,由都發
    局依前款會勘結果,修正相關完竣地區之劃定範圍,及依第九點規
    定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