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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099100354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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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一七六一○號函及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院臺建字第○九七○○五○五四三號函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執行單位,邀請相關公會或學術團體,組設本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府諮詢小組),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本府諮詢小組籌組所需經費,由中央提撥之。
四、本府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推動本方案之規劃與執行。
(二)協助本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協助本府辦理本方案之訓練及講習。
(四)協助本府審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報告書。
(五)協助本府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六)協助本府抽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七)協助本府建立辦理本方案之人才資料庫。
五、本府諮詢小組設置召集人及執行長各一人,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
六、本府諮詢小組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之;執行長由本府使用管理科科長兼任之,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各單位相關人員。
(二)建築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三)土木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四)結構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五)專案輔導團研究員以上之成員或營建署委任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本府應予補派(聘),其繼任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專案輔導團中之諮詢委員得優先聘兼之。
八、本府諮詢小組受理案件以各公會認為有疑義之案件或由本府排定抽查之案件為主。
九、本府諮詢小組之委員及其他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交通)費。
十、本府諮詢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