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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跨年度申請案件補充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099100354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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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辦理容積移轉跨年度申請案件,釐清相關作業處理過程疑義,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處理程序以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收件受理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與接受基地建造執照或都市設計審查併同申請書件為起始基準。
三、前點申請書件除有重大瑕疵無法補正者,應予受理並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視同放棄,本府得予以退件。未明列送出基地、接受基地、未檢附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或其他不合理之重大瑕疵者,應予退件。
四、有關處理程序終結前之跨年度申請案件依從新從優原則辦理,申請人得申請全部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適用舊年度公告現值換算。但該申請案件如有於新年度增加、更換任一筆送出基地或接受基地者,則全部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一律採用新年度之公告現值換算。
五、前點跨年度申請案件應於核發容積移轉確認函之簽呈內容敘明其收件受理日期及所採用公告現值換算之年度別,以利備考。
六、同一接受基地分次申請移入容積者,分別適用各次申請案件受理時之公告現值及法令規定。其總移入容積不得超逾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並應以各次合計之移入容積總量,依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七、經審查合格所核發之容積移轉確認函,應註明有效期限為自發文日起三個月內。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應於上開有效期限內辦畢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各款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函。逾期之容積移轉確認函視為無效,申請人應重新依規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