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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空地綠美化獎勵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企字第101019523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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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空地綠美化獎勵審查作業,特設臺中市空地綠美化獎勵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職掌,為審查空地綠美化獎勵申請之整體景觀設計、景觀設施規劃、維護管理計畫、獎勵容積率額度核定及相關文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四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建設局景觀工程科科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科長。
(三)學者專家一人至四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派(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二款所定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綠美化獎勵之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列席,並視需要辦理現場會勘,或授權業務單位逕為審查後提會備查。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小組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人員兼任,協助執行並處理業務。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委員及其他派兼之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