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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維護修繕費用補助,特組設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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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為審查依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 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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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 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都發局副局長或主任 秘書兼任;其餘委員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都發局總工程司或副總工程司。 (四)都發局使用管理科科長。 (五)都發局住宅管理科科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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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除前點第一款、第二款外,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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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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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本小組行政業 務,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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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