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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4006421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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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維護修繕費用補助,特組設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查依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
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之案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
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都發局副局長或主任
秘書兼任;其餘委員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都發局總工程司或副總工程司。
(四)都發局使用管理科科長。
(五)都發局住宅管理科科長。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除前點第一款、第二款外,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本小組行政業
務,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派兼之。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派兼之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