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山坡地建築基地免予退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5021803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10510臺中市山坡地建築基地免予退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docx
附圖.doc
臺中市山坡地建築基地免予退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doc
10510臺中市山坡地建築基地免予退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原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二、都市計畫已規定退縮者,依其規定,免再退縮設置一點五公尺人行步
道。
三、山坡地建築基地與指定建築線之道路成上、下邊坡時,得免退縮一點
五公尺人行步道。(附圖一)
四、山坡地建築基地深度扣除一點五公尺後未符合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
法規所規定之建築基地最小深度時,得免退縮一點五公尺人行步道。
(附圖二、三)
五、山坡地建築基地經臺中市政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審
查小組審查認定免退縮人行步道者,得免退縮一點五公尺人行步道。
六、山坡地建築基地鄰接二條以上道路時,為免影響民眾建築權益,得選
擇一面免退縮一點五公尺人行步道,其餘應依規定留設人行步道。
(附圖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