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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提升研究
品質,落實研究成果之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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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稱
研究發展之委託研究計畫。各機關依業務推動之需,委託大專院校、
學術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且研究成果係作
為各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但不包括技術服務及一般業務
委外辦理計畫,如電腦軟體製作、影片拍攝、法規或刊物編印、工程
規劃設計及可行性研究(評估)、研討會、設備採購、例行性技術檢測
、教育訓練、業務推廣、統計調查及民意調查、環境監測、土地測量
(調查)等事項。
前項個人如係專職於大專院校之教師及研究機構、團體所屬工作人員
者,應由其所屬團體或研究機關學校接受本府委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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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為委託研究之專
責統籌管理機關,各機關應指定專人確實監督掌握該機關委託研究計
畫之執行進度及追蹤研究成果之運用,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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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政府採購法與相關規定辦理。
(二)委託研究計畫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
為原則,且擬定委託研究計畫前,應先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overnment Research Bulletin,以下簡稱GRB),瞭解是
否與本府及同性質之各級機關之委託研究計畫重複,以免造成
資源浪費。
(三)選定委託對象時,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且主持人同一
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本府委
託研究計畫最多以二項為原則,以確保研究品質。
(四)研究經費項目及支付標準,應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委託
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一)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委
託研究經費不得移作與研究主題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五)委託研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二)
1.研究主持人相關著作名稱及所學專長。
2.研究主旨。
3.研究背景分析。
4.研究方法及步驟。
5.研究人員學經歷及分工配置、研究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參與
政府委託研究情形。
6.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7.研究預期成果或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8.研究經費。
9.需本府行政支援項目。
10.相關參考資料。
(六)委託機關於正式簽約前,應召開期初座談會議,邀請計畫主持
人、研究人員及府內外有關機關參與研討,商討問題癥結、研
究過程中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各機關應協助事項,並確定研究重
點方向。與會人員發表之意見應於會議後一週內作成紀錄,經
雙方同意後,交由研究計畫主持人修正或充實研究計畫。
(七)委託研究經費之核撥方式應明訂於委託契約內,並依契約規定
分期核撥;至於研究人員所得稅扣繳方式,應於簽訂契約時載
明。
(八)委託研究契約書內容應參照政府採購法有關勞務採購及著作權
等相關法規訂定,另契約書附加條款請參考本要點附件三訂定
。
(九)委託研究所提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應於委託研
究契約中明定悉歸委託機關所有,並遵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
定之。但研究報告或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之引用,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全部引用,應經委託機關事先書面同意,研究人員始得對外
發表。
2.部分引用,應註明出處。
(十)委託機關應要求受託單位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三日內、計畫
各期程審查完成三日內及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該研究計畫
基本資料及研究計畫相關資料登錄至GRB,且委託機關應於受
託單位完成GRB登錄後,七日內至GRB確認資料正確性並完成審
核作業。如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之委託研究計
畫,得於資料項中勾選後不對外提供查詢服務。
(十一)委託研究計畫以國內訪談及蒐集資料為原則,確有需要編列
國外訪問及蒐集資料項目者,應擬具出國計畫書(格式如附
件四),併研究計畫書送本府審查,經同意後辦理;返國後
應研提出國報告,並列為研究報告附錄且由委託機關存檔備
查。
(十二)委託研究計畫辦理問卷調查時,倘未於提送研究計畫書時附
提調查計畫書,應於進行調查二個月前,將調查計畫書(含
調查方式、問卷初稿、樣本母體及抽樣方法等資料)送委託
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調查工作。倘未經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核定或逾有效期限者,依據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規
定,不予核銷其調查所需經費。
(十三)委託機關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驗收前,應於每年一月、四月
、七月及十月五日前,將執行進度表(附件五)送研考會列
管。
(十四)各機關對於委託研究計畫進度應予管制,除定期由計畫主持
人提報研究進度與績效外,應不定期實地查訪研究進度,以
瞭解研究進度狀況,並協助解決研究進行時發生之困難。
(十五)各機關對委託研究報告建議意見經採納後之執行情形須加以
追蹤管制,以期恢宏研究成效,並於研究完成後六個月內將
研究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或成效送研考會備查(格式如附
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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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託單位應按期提報期中(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末
報告(含研究報告摘要)送委託機關審查,各期程審查方式及注意事
項如下:
(一)委託機關對受託單位所提之期(中)末報告應以會議或書面方
式審查,審查意見並應送受託單位參考修正報告書,計畫主
持人應將審查紀錄、修正情形對照表列入附錄中,俾使瞭解
報告修正情形及未能修正之原因。
(二)期(中)末報告:受託單位應依研究時程,提出期(中)末報告
,並由委託機關會同計畫主持人邀請專家學者與府內外相關
機關及人員舉行期(中)末簡報及審查,並應參考審查意見加
以修正後再行定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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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研究計畫之各期程報告書撰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期程研究報告修改完畢後,應製成修改前後對照說明表
(格式如附件七)併同研究報告一份,送委託機關複審。
(二)研究報告之期中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格式如附件八)
1.研究方法及進度說明。
2.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3.初步研究發現。
4.初步建議事項。
5.參考資料或文獻。
(三)研究報告之期末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格式如附件八)
1.研究主旨:包括緣起、動機、目的。
2.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3.研究方法與過程。
4.資料分析與討論
5.研究發現與結論。
6.建議事項:針對結論與發現,分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
二類,各項建議均應列明主、協辦機關。
7.參考文獻。
8.研究調查問卷、各項座談會會議審議意見及研究主持人之修
正說明、各項座談會紀錄、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
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四)成果報告印送:
1.受託單位應依審查會會議紀錄之審議意見,修正報告(附具
修正前後對照說明表,附件七),於審議意見或會議紀錄送
達後一個月內,提送報告修正本一份,報告修正本應將研究
中文及英文摘要(格式如附件九)置於報告主文前 ,俟委
託機關審查無誤後,再依委託機關規定格式及數量印製成果
報告,並將成果報告之電子文書檔案一併送委託機關驗收。
2.封面印製應書明編碼、研究主題、(委託機關全銜)委託研究
或(委託機關全銜)編印、印製年月等文字,於書名頁(封面後
第一頁印刷頁)載明研究主題、委託機關、受委託單位、主要
研究人員(如研究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等)、研究期程、研究
經費等資訊(格式請參考附件十)。
3.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委託機關應於委
託研究計畫完成驗收後十五日內提送委託研究計畫報告電子
檔一份至研考會備查。
4.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委託機關於委託
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至 GRB 上傳報告電子檔,並將
委託研究紙本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及臺中市立
圖書館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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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規定如下:
(一)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員補助費,應依本要點規定標準支領
;如係接受中央部會經費補助辦理之委託研究計畫,該中央
補助機關如有特別規定,適用中央規定標準。
(二)受託單位所接受之委託計畫,不得轉託他人研究。
(三)研究計畫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未經委託機
關事先同意者不得變更。
(四)計畫書內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使用,均應由受託單位事先書
面徵得委託機關同意。
(五)因研究經費要在研究經費內所購置之機器設備等產權歸屬委
託機關,由受託單位備據借用,研究完成後應即歸還,但情
形特殊經訂入委託研究契約書者,依契約辦理。
(六)委託研究期間,由各機關內取得之機密性文件應予保密,不
得複印,並於研究作業結束後,交還原借閱機關處理,參與
人員對各項機密文件負有保密義務。
(七)委託機關得隨時洽請受託單位(計畫主持人)提供有關計畫執
行情形之書面資料或工作報告。
(八)委託研究報告完成後,委託機關應召集有關人員開會交換意
見,並得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對可行性建議應交付有關
機關或單位規劃採行。
(九)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之委託研究計畫,本
府得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參加。
(十)研究計畫應在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契
約規定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契約期滿前以書面敘明原因理由
,並檢附有關文件,函徵委託機關書面同意延長之,延長時
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契約逾期或延長,所需各項費用
,委託機關概不得追加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