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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管考功能,規範各列管標案進度之釐訂及施工預定進度表,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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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範圍為依政府採購法〈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預算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標案採網路管考,透過本府標案管考系統依各期程檢核點預定及實際進度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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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項標案如係由上級機關列管者,應依其列管機關規定釐訂工程標案作業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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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依標案不同性質分類訂定完成進度百分比: (一)勞務採購案: 1.招標文件核定,進度為十%。 2.決標,進度累計為二十%。 3.期初報告,進度累計為五十五%。 4.期中報告,進度累計為七十%。 5.期末報告,進度累計為八十五%。 6.驗收,進度累計為九十%。 7.結算付款,進度累計為一百% 。 (二)用地取得案: 1.都市中心樁測量,進度為十五%。 2.分割登記、分算地價,進度累計為四十%。 3.召開協議價購,進度累計為五十%。 4.移送地政局辦理徵收,進度累計為七十%。 5.公告,進度累計為八十五%。 6.繳存國庫專戶保管,進度累計為一百%。 (三)發包工程案(包括自行設計及委外設計) : 1.委外設計核定,進度為五%。 2.委外設計決標,進度累計為二十%。 3.預算書圖審查完竣,進度累計為二十五%。 4.工程核定,進度累計為三十%。 5.工程決標,進度累計為四十%。 6.開工,進度累計為五十五%。 7.施工進度達五十%,進度累計為七十五%。 8.完工,進度累計為八十五%。 9.驗收,進度累計為九十%。 10.結算付款,進度累計為一百%。 (四)財務採購案: 1.招標文件核定,進度為十%。 2.決標,進度累計為二十%。 3.第一次交貨,進度累計為五十五%。 4.第二次交貨,進度累計為七十%。 5.驗收,進度累計為九十%。 6.結算付款,進度累計為一百%。 (五)如標案於同年度內同時符合前四款中之三類者,評核成績合併計算不再重複敘獎。 (六)有關個人之獎懲,如其執行列管標案時間未滿三個月者,不予獎懲;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減半辦理;七個月以上者悉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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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屬特殊性工程不適用前點規定進度釐訂方式者,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簽奉一層核定後另行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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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原則所稱工程者,包括道路、橋樑、水利、市場、學校、國宅、公園、停車場、市地重劃及各類營繕工程之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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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原則所稱勞務採購者,包括現場測繪、草圖規劃、細部設計;稱用地取得者含土地徵收、公有土地撥用、地上物拆遷;稱驗收結算者,指應完成驗收紀錄及經費結算,但如係建築工程者,應取得使用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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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含受委託機關)應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二個月內主動依本原則釐訂工程執行進度作業計畫,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依管考作業程序辦理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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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含受委託機關)工程發包後訂定合約時,應依據原列管之工程作業計畫進度訂定施工預定進度表送研考會列管。工程作業進度表之變更應敘明原因依本府標案管制考核作業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