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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標案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4008090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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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列管重要標案之執行,確實控制
    工程進度,特設置臺中市政府標案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協
    調推動市政建設,以期達成施政預定目標。

二、本會報依政府採購法〈分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預算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之標案採網路管考,透過本府標案管考系統依各期程檢核點
    預定及實際進度列管。
(一)府列管:工程採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或財物採
      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二)機關列管: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者由系統列管;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由機關自行列管。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研議加強預算執行及列管標案規劃設計、用地取得、招標發包、工
      程施工、聯繫配合等工作之綜合推動、協調與督導。
(二)追蹤管制本市年度列管標案執行績效。
(三)列管標案執行績效及效益之評估與考核,進度落後案件之實地查證
      。
(四)列管標案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之審議與核議。
(五)核議有關列管標案執行工作人員績效優劣之獎懲事宜。
(六)其他有關促進本市列管標案順利執行事項。

四、本會報由市長指定參議層級以上各一人分別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任期中市長得依任務需要改派之,委員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
    主任秘書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兼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代表機
    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指派簡任層級人
    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

五、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報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規劃單位、監工、承包商、建築(設計
    )師及有關業務機關及管線單位列席。

七、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出。

八、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