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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及獎勵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研展字第105007504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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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
    各機關)鼓勵所屬員工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並辦理自行研究發展案件
    之評審及獎勵,特訂定本規定。

二、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及送件時間如下:
    各機關鼓勵所屬員工針對施政目標及行政業務改進需要,於每年年
    初檢具自行研究發展計畫項目表及研究報告摘要表(如附件一及附件
    二)送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並於每年八月三十
    一日前完成研究報告連同電子檔一併送研考會彙整。經提報之研究
    報告於年度中因故撤銷或變更項目者,應簽准後送研考會備查。

三、研究報告格式如下:
(一)內容應包括:
   1、研究緣起與目的。
   2、問題之背景與現況。
   3、研究方法與內容。
   4、研究發現與結論。
   5、建議事項,如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建議,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
         長遠性建議。
   6、參考文獻。
(二)篇幅限制、版面設定:
      1、字數下限應在五千字以上。
      2、字數上限在二萬字以下或三十頁以內。
      3、採標楷體十四號字輸入A4規格直式橫書印製。
      4、左邊裝訂邊寬為○.八公分,上下左右之邊界各為二.五公分
         ,行距為固定行高,行高為二十二pt。
(三)應製作封面及封底,在封面註明研究計畫名稱、研究單位、研究
      人員及編印日期,以A4紙張採直式橫書方式送研考會彙整。

四、年度自行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下:
(一)本府組織或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率之事項。
(二)本府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之創新、改進事項。
(三)本府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具有成效之事項。
(四)本府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五)本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六)工作環境、工作品質、創新事項。
(七)輿情反映及人民陳情之事項。
(八)參加臺中市公教人員訓練中心之訓練,所提有關市政問題研究報
      告及自行研究發展之案件。
(九)有關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十)有關為民服務事項。
 (十一) 本機關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十二) 奉交辦之研究事項。
(十三)其他對於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事項。

五、研討工作項目時,應優先考量下列事項:
(一)與民眾權益密切且作業流程繁雜者。
(二)與重大建設關係密切者。
(三)與重大施政方針關係密切者。
(四)有效節省資源、確實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品質者。
(五)有效防止弊端者。

六、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及獎勵作業:
(一)評審時間:每年辦理評審一次,評審時間為每年十月,由研考會
      層報遴聘本府熟諳各機關業務之參事或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機關
      首長(或副首長)若干人擔任評審委員,組成本府研究報告案件
      評審小組,並由秘書長擔任小組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二)評審方式:分為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階段係將每一案件依其
      性質與類別分別送請二位委員初審,並由委員填具初審意見表(
      格式如附件三),併同原研究案件提請評審小組會議複審。複審
      階段係由研考會召開複審會議,由出席委員決議之。本複審會議
      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複審時,得實地查證或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
(三)評審標準為研究緣起與目的占百分之二十,研究方法與內容占百
      分之二十,研究發現與結論占百分之二十,建議事項占百分之三
      十,報告文字修辭占百分之十;其格式如附件四。
(四)獎勵標準:
          1.優等獎:總分九十五分以上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至二萬元及記功一次。
          2.甲等獎:總分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發給獎勵金
                    新臺幣五千元至一萬元及記嘉獎二次。
          3.乙等獎:總分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發給獎勵金
                    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千元及記嘉獎一次。
          4.佳作獎:總分七十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者,發給獎勵金新
                    臺幣一千元。
          5.總分六十九分以下者,不予獎勵。
(五)經評定獲獎勵之案件,其建議事項由研考會依評審小組會議決議
      內容,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或報請上級機關核採或函送有關機
      關參考。
(六)經評定為佳作獎以上者,除依第四款規定予以獎勵外,應於公開
      場合予以表揚,並刊登於本府網站及分函各該機關公布週知,並
      得作為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之重要參考資料。
(七)經獎勵之研究報告,得擇優報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參加
      綜合評獎,並由研考會擇優彙編選輯,分送相關機關參閱。
(八)辦理研究報告評審有關經費,由研考會業務費項下支應。
(九)經本府依規表揚獎勵者,本府得以光碟或數位化方式,無償將內
      容重製,並得將數位化之內容及電子檔在網路上刊載,提供各機
      關同仁參考。

七、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
    應予追回: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非最近二年內研究完成者。
(三)集體研究而以個人名義申請者。
(四)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著作者。
(五)相同或類似案件已提報評審者。
(六)各機關委外研究案或其他金額補助案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