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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5006540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數位治理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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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建置本市地理資訊系統,推動地理資訊服務,使本府各機關(單位)地理資訊能相互整合及共享,並配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置臺中市政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關於本市地理資訊系統推行計畫之研議事項。
(二) 關於本市地理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研究、發展及應用之推動事項。
(三)關於本市地理資訊系統建立之分工、資料傳輸格式及交換管制等資訊作業之協調事項。
(四)關於本市地理資訊系統電腦設備設置事宜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本市地理資訊系統作業人力轉換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本市地理資訊系統作業經費籌編及執行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本市地理資訊系統與其他單位電腦作業配合之協調事項。
(八)本府各機關(單位)地理資訊公開作業及執行成果之協調事項。
(九)地理資訊公開事項之審議。
(十) 配合中央國土資訊系統推動之研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餘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執行秘書由資訊中心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各機關科長以上人員派兼之。
四、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資訊中心負責辦理。
五、本小組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本府各相關機關(單位)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
七、為協助解決各機關(單位)於推動小組委員會議期間因推動地理資訊所發生的相關問題,得視需要邀集各相關機關(單位)先行召開工作會議,以協助機關(單位)單位進行問題溝通與協調。
八、本推動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