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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40183949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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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各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置管理員,未置管理
          員者,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兼任,承臺中市政府
          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四條    市場人事、會計業務,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主計處派員兼辦
          。
第五條    管理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府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第六條    市場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市場擬訂,報請本
          局核定;丙表由市場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