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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貼規定: (一)登載內容: 1. 發文通報週知或須要收文機關轉發之傳閱性公文或附件。 2. 機關、團體首長到任就職,地址遷移、電話變動,與年度發文代字號,及其他一般性通報週知公文。 3. 其他一般公告、通知、通函或函轉已公(發)布之法規命令等屬週知性質事項之公文。 4. 屬於機關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 5. 緊急公務通報作業之公文。 6. 全國電子公布欄下載之公文,為通報週知之傳閱性公文者。 (二)文書人員作業: 1. 本府各機關之張貼管理者 2. 「張貼管理者」透過「機關電子公布欄管理系統」登載公文: (1) 經判發繕校完成後,將公文稿移至各機關之「張貼管理者」進行登載作業。 (2) 登載完成後,「張貼管理者」應於公文稿加蓋「已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字樣。 (三)公文承辦人員作業: 1. 由全國電子公布欄所擷取列印之來文,可不擬稿,直接於來文中簽辦,再經由「張貼管理者」利用本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轉登,無須另外行文。 2. 公文承辦人應於文稿上加蓋或書寫「張貼電子公布欄」(於公文製作系統「交換類別」欄位選擇第三類(機關))經判發繕校完成後,將公文稿移至各機關之「張貼管理者」進行登載作業。 3. 公文承辦人員簽陳時,須加註登載期限,未註明者,原則上設定為1個月。 4. 公文承辦人員應避免於簽辦登載電子公布欄之同時,以其他方式重複發送同一公文,以確實達到公文書之減量及避免受文者重複收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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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文規定: (一)公文經登載於機關電子公布欄後,系統即發出E-mail通知本府各機關收文人員,各機關可藉建置內部人員電子郵件地址群組,轉知該公文之訊息。 (二)本府各機關及所轄機關學校收文人員應每日至少上下午各1次上網瀏覽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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