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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30007161 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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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臺中市自治法規事務,設臺中市
    政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臺中市自治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疑義案件之討論事項。
    (三)其他法規審議、討論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就副市
    長一人或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局長派兼之;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學者、專家、本府及所屬機關簡任以上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審議案件時,因案件內容複雜或有釐清疑義之必要,主任委
    員得指定委員三人以上組成預審小組進行預審。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對於審議之自治法規得逕為修正、廢止、保留或退回提案
    機關重新研擬。
八、本委員會會議、預審小組開會時,提案機關應指派簡任級主管及科長
    以上人員列席,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九、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有關單位
    提供意見。
十、本委員會會議紀錄由法制局作成,送由提案機關依會議紀錄繕造法規
    草案總說明、制(訂)定法規草案逐條說明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奉核
    定後,提本府市政會議討論。
十一、本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法制局辦理。
十二、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法制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