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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
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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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中市政
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中
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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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發展科:市政資訊整體規劃與推動及管考、設置及應
用資訊計畫之審議、使用電腦作業績效之輔導查核、推動
資訊教育訓練及資訊交流、免書證免謄本平台規劃、開發
及維護、市政資料倉儲及相關資料整合、電腦設備採購及
地理資訊相關業務等事項。
二、應用服務科:網站服務規劃開發及應用推廣、電子化政府
便民網路應用服務規劃開發及推廣、市政業務資訊系統應
用規劃、開發及維護、電子郵件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設備網路科:市政網路、本市無線等網路基礎建設管理及
應用發展策略規劃、電腦機房、設備及市政網路管理、市
府整體資訊安全維護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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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置科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科員、設計師、管理師
、助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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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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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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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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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代行或代理。副主
任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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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
訂,報請本會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
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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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