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臺中市各區圖書館(以下簡稱圖書館)置管理員,承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三條 |
圖書館掌理下列各有關事項: 一、 | 圖書資料之蒐集、分類、編目、建檔及目錄維護等事項。 | 二、 | 圖書資料之閱覽、流通、典藏及維護等事項。 | 三、 | 圖書館之利用與閱讀、學習相關活動之策劃及推廣等事項。 | 四、 | 圖書館之參考諮詢服務及館際合作等事項。 | 五、 | 其他有關圖書資訊業務及藝文活動之推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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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圖書館置助理員、書記。 |
第五條 |
圖書館人事、會計業務,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主計處派員兼辦。 |
第六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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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管理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臺中市政府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第八條 |
圖書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圖書館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圖書館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
第九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